一、国家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务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务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资助面约为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资助标准分为4300元、3300元、2300元三档。
4.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5.残疾大学生免学费:免除残疾大学生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8000元。
6.毕业生学费补偿:对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7.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8000元。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8.国家求职创业专项补贴:补贴给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毕业生。所指范围是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生。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二、学校资助政策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视困难程度和总体补助情况,给予学费减免。
2.临时困难补助金:帮助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元,分为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和200元五档。
3.勤工助学工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的合法报酬。固定助学岗位满勤标准为480元/月,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12元/小时。
4.就业交通补助金。为就业困难的建档立卡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提供就业交通补助金,每生800元。
5.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300-10000元。
三、社会赞助奖助学金
社会赞助奖助学金是指由社会各界通过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在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或助学金。奖励标准根据不同项目单独制定,具体奖助办法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